“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的三宣施司法二一 制、、是,指本即指法解指动律释立态和法意制、义度执上。法的(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 (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 (2)可变性,法律允许变革,当然这个变革须要慎重; (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原、则是指“依法办 事”传教育在内。的监督,也包括法律法、守法和对法律实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1f3ebff941ea76e58fa0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