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 华南工教[2009]34号 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是指我校基于校级或院级合作协议,与国(境)外高校互派并联合培养的学生(本办法仅指派出学生)。实施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项目是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规范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派出学生培养模式 1.学生先在我校学习,然后交换到国(境)外高校学习。 2.学生先在我校学习,然后交换到国(境)外高校学习,再回校继续学习。 3.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学术机构短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学习或实习。 第二条 申请条件 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2)学习成绩优良;(3)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4)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 选拔程序 1. 报名:申请学生填写《国际交流联合培养申请表(本科层次)》,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 预审: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并将初选结果报教务处。 3. 审定: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将派出学生名单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国(境)外高校推荐。 第四条 学籍管理 1.学生派出前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2.派出学生及其亲属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协议书》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与派出学生签署。 3.对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校保留其在规定的出国(境)学习期间的学籍,但在国(境)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必须在最长在校时间(四年制专业不超过六年,五年制专业不超过七年,均指连续或累加的时间)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对于不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学校保留派出学生的学籍一年。 4.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并于开学初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后,交教务处核准,并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返校恢复学籍(包括按协议正常返校注册及提前、中途或获准推迟返校注册)的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费。 第五条 培养计划制定与课程修读 1.派出学生出国(境)前,学院依据对方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指导学生选课。学生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课程修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原则上,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的主干课程内容相符,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相符。 2.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完成学业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高校密封寄至教务处,由教务处转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 3.学院收到成绩单后,由派出学生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将国(境)外高校修读的各门课程的课程说明一并提交学院。由学院根据派出前制订的修课申请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学分互认手续,并报教务处复审。 4.学生原始成绩单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审核申请表》由学院记入档案材料,复印件由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六条 学分及成绩认定 1.派出学生返校后,学校根据国(境)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其按要求所修的全部学分。 2.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原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公共通选课认定。 3.经学院认定与我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其学分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认定,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学生应修的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 4.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采用以下办法处理: (1)回校跟班补修; (2)在无法全程跟班补修的情况下,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5.在涉及到推免、转专业、评优等工作时如需要成绩认定,将对方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按以下原则进行对应认定。 (1)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认定; (2)对方为A、B、C、D、F五等时,对应标准为: A:95,B:85,C:75,D:65,F:不及格 (3)对方为A+、A、A-、B+、B、B-、C+、C、C-、D+、D、D-、F+、F,对应标准为: A+:100,A:95, A-:92 B+: 88, B:85, B-:82 C+: 78, C:75, C-:7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3c0431131b765ce040814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