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意见 我们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现就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行权的主体资格,其满足《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411f5624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