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作者: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 王世成 江西省审计厅 叶敏) 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法律的修正与修订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修改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 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审议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三,表决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如2006年2月28日第4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审计法,并写明“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另一种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条文保持不动,引用法律时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条文。如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刑法条文仍保持不动。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ac6a1ba0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