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布日期】2012.05.18 • 【文 号】上证交字[2012]66号 • 【施行日期】2012.05.18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4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2012〕66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 (三)跟踪指数的成份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9abd6e3f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