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楼轻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 发包方:江苏博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江苏博阳钢构按装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博腾三楼车间顶层屋面搭建。 二、工程地点:双丰路3号。 三、工程内容: 工程为全包工程:乙负责钢梁、柱子、檩条、下水等,钢结构部分的制作、安装、焊接、防腐和屋面彩钢的安装。(详见工程附件图); 四;工程建筑面积 2850 (平方米);合 108.77 元/每平米;总工程造价 31 (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和责任 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在施工过程中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4,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设计图纸要求购置材料并提供材质证明,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加工制作,如不相符,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或相应经济赔偿。 5,乙方在施工中的垃圾一律要清理到指定的地方,并施工验收前清理干净,否则不予验收。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7,工人进入场地必须佩带上岗证,如没有佩带,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 30 天(日历天),自 2015 年 3 月 25 日开工至 2015 年 4 月 25 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 2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或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4.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保修期: 钢结构部分的保修期为十年,在保修期内,承包方负责屋面和钢结构的质量,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钢架表面防腐保质期为两年。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 2 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30 %备料款,计人民币 30万元。 二、工程全部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再付合同总价55% , 计人民币55万元。 三、扣除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计人民币 5 万元 四、剩余工程合同总价10 %,计人民币 10 万元, 年底付清。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二,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如有不合格处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乙方自己承担即扣除总合同价的 3% 以上。 三,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八条关于建设工期拖后的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1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caddaef5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