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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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凭样品成交合同的潜在风险 2000年3月15日,我国A公司与国外某商人洽谈铜搭扣的来样订货业务,双方达成合同规定,按买方来样成交确定合同品质,卖方试制的对等样品经买方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5月5日前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4月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5日。卖方认为自己的工厂颇具规模,有多年的翻砂、铸造、冷轧经验,生产加工铜搭扣这类小商品没有问题,但在试制过程中,买方对寄去的对等样品一再认为不符合要求,不予确认。卖方经过多次试制,再将样品寄去,终获对方认可,但此时国际市场价格开始下降。4月30日,卖方将对等样品按来样加工就绪,发传真请买方派员前来验收。5月2日买方答复却是“检验员在国外,不能来华”。卖方再去传真,“如不来检验,请修改信用证装船期限”。5月4日,买方传真称,“合同的装运期即到,来不及修改信用证”。卖方去传真,要求索赔,买方置之不理。此时,卖方才想起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没有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装船、向银行交单议付。卖方只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请试归纳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案例3.4: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品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无法证明,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了此案。 分析: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案例3.5: 1997年10月,法国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后5天退还保证金。(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 本案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元的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反保证金后逃之夭夭,或反咬 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3.6: 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3.7:UCP500关于金额、数量、增减幅度的规定 2001年3月1日,我国A公司与巴西B商签订一笔出口粮食合同,其中规定数量允许增减5%。3月4日国外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某商品5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重1500美元,CIFA港。4月10日前装运,不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于4月7日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780000美元,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000美元。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500公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此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装475公吨。我们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4%,未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吨计算,总金额是782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是不成立的。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不允许的。 案例3.8: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案例3.9: 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为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整件包装运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索赔。 分析意见: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是英文COMPLETE KNOCK DOWN 的缩写,意思是将整件商品全部拆开包装,俗称“全拆卸”。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未弄清原意,即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要求办理,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证货不符,当然进口国的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因为整件和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较高,后者税率较低。 案例3.10: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 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 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 唛头: 侧唛: 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 NO. 934 G.W.: KGS(毛重) C/NO.1-?? N.W.: KGS (净重) MADE IN CHINA 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分析] 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3.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 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 第二个工厂为: 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 第三个工厂为: 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75) 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案例3.11:彩卡(销售包装)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 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 在2000年12 月份 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 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而公司A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客户在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 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20天。A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5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OO的费用,A公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A公司可以吸取的教训: 1.在客户下订单时,对于一些合同的细节问题要询问清楚,尤其对于客户特殊要求要特别重视; 2.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对于产品的细节要求必须注明清楚。 3.生产前将生产样品给客户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例3.12: 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时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7694e7f61fb7360b4c65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