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法学视角中的大数据 作者:刘佳薇 陈晨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 摘要:在互联网颠覆时代的大背景下,“大数据”、“互联网+”等被不断提及,不仅造成商业模式更迭,也推动法学研究发展。通过法学视角来关注大数据,法学需要思考如何应对无处不在的大数据并有所准备以图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法学;数据安全 中图分类号:D90-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30-01 作者简介:刘佳薇(1994-),女,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陈晨(1990-),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人们带来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也给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机遇、挑战。对于大数据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正式和统一的解释,目前运用最广的定义是“用传统方法或工具不能处理或分析的数据”,意即“可以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而采用巨量数据的方法”。 一、法学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 法学是一门具有逻辑、哲理、理性的学科,这门古老又现代的学科也是无价之宝。在信息时代,应当从法学角度充分认识大数据,利用大数据带来的新思维、新方法来推动法学发展。 (一)建立法学的数据库 数据是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财富之一。作为一门社会性学科,法学需要创建自己的数据库,存入大量数据,达到数据与知识的共建、共享。“裁判文书网”就是一种数据库。但是专业的数据库并不只是裁判文书的简单罗列,还要有分类、对比、统计分析等。对不同的部门法分析总结,形成一种以需求为导向的划分方法,以问题为出发点,从“因果关系研究到相关关系研究”。 (二)与有关数据的学科的融合 大数据对于法学的影响之一是促进有关数据的学科与法学联系融合,各个学科之间的分界线越发无法划分。交叉性研究方法对于法学及其他学科都极富挑战。现实的需要促使法学研究以法学科为主干,辅以提供方法或信息数据的学科提供不同思考路径,互相补充丰富。法学与有关数据的学科的融合也能帮助培养具复合性知识的综合性法学人才。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三)实证研究新方法 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是最大的科技创新之一,不同于以往数据处理,其计算素材不限于单个数据库,而依托云端海量数据,从而进行全样本统计分析。法学工作者合理利用云计算的数据资源和分析技术,能从特定的法律问题入手,基于法律规定及大量以往案件信息与法律后果之间关系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法律社会分析,对未决案件法律后果的进行或然性推测时更准确。 二、法学视角下的大数据 虽然法学研究尚未对大数据、大数据技术等概念形成科学定论,但是研究却是持续的。要想整个社会的发展处于一种健康稳定的状态,有必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中注入法律精神,以法律进行规制。 (一)大数据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大数据技术主体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使用大数据技术。将大数据使用目的正当的责任义务赋予相关数据主体,更好的实现对相关数据主体的制约。 (二)大数据的合法性 在采集、加工、使用大数据时应当遵守与个人信息、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虽然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当中仍有一定争议,但是《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因此相关数据主体利用技术将信息转化为数据时必须遵守法律。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大数据也需遵守法律规定。 (三)大数据共享 大数据共享是对专有权的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资源分配,追求社会公正。促进大数据资源的共享帮助维护数据时代的公平,法学工作者可以从此入手,从追求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以法律规制来促进数据的共享。 三、大数据安全 大数据安全主要包括数据产生、获得的安全以及防止数据被泄露、非法使用。现阶段我国有数亿网民,大数据不可避免地加大公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不仅影响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利益,甚至会影响国家政治、军事安全。 为了规制大数据滥用,需要同时依靠公法以及私法的路径。自下而上的私法规制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来规范,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来实现。但是需要认识在大数据时代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追责与补偿,这就需要自上而下的公法规制。以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规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范大数据,对于大数据的使用、安全进行监督、落实。此外公法上的义务和责任,如刑事责任也应该成为规范相关数据主体的重要手段。只有从多方入手,才能实现大数据安全。 四、结语 大数据改变了这个时代,改变了一代人。数据的传播不再像过去一样封闭且缓慢,每个人都能通过互联网找到自己需要的数据。但是数据只是为人类所利用的工具,只有合理利用才能使其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法学学习者都有义务也有责任在大数据中寻找突破,学有所用。 [参考文献] [1]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中国社会科学,2016(09). [2]付勇.大数据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借鉴[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3]柳欣玥,林俏俏.“法学与经济学视角中的大数据运用”会议综述[J].竞争政策研究,2018(01):82-8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83e8195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