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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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

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 号】粤财行[2007]248 【施行日期】2007.12.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

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224 粤财行〔20072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是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中关于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各级财政部门、法院部门要高度重视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人民法院经费的投入力度,共同做好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地方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总额的50%的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以下统称法院办案专款)。为规范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比例如下:安排给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不高于法院办案专款的30%,安排给基层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不低于法院办案专款的70%。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使用此项法院办案专款。

二、法院办案专款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贫困因素为55%,诉讼费变化因素为20%,案件数量因素为10%,人员因素为10%,其他因素为5% 三、法院办案专款分配步骤如下: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分配因素提出法院办案专款预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

四、法院办案专款用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以及按《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不得用于机关经费、基本建设、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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