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及治理-以圣莱达财务舞弊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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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日益壮大,与此同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对上市公司的舞弊起到一定作用。但近年来,如康美药业、康得新等舞弊丑闻相继被曝出,这类事件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且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另外,其舞弊案件会引起公众质疑其盈利能力以及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相当程度上破坏了企业建立起来的诚信与社会道德,同时极大的侵害社会与大众的利益。所以国内学者在借鉴经典理论的基础上也从实证与案例两方面,深入研究财务舞弊。许文迪(2018)基于风险因子对案例分析,认为个别风险因子中的舞弊动机是最重要的因素[1]。黄明(2019)认为财务舞弊的关键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商业伦理问题,其动机主要是追逐个人利益,加之第三方的监管不力,导致公司发生舞弊行为[2]。本文以圣莱达为例,结合风险因子理论分析其财务舞弊动因,并基于动因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这对促进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财务舞弊的相关理论 (一)财务舞弊的概述 在2002年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将财务舞弊理解为:被审计单位故意错报、漏报或虚报重大财务信息,以出具欺诈性的财务报告来达到欺骗性的目的。此后,美国审计准则第99号公报进一步定义财务舞弊,即公司滥用会计政策造成金额、分类错误,篡改、伪造会计记录和凭证,故意遗漏重大会计事项,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在我国也界定了财务舞弊这个概念,2006年颁布的审计准则第1141号中解释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的高层与员工或独立的第三方使用不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国内外对有关财务舞弊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认识。因为舞弊形式较多,所以很难对其定义进行精确地框定,只能大致统称为一种非诚信行为。另外,即使各界有着不同的财务舞弊定义,但其表达的含义与重点类似。 (二)财务舞弊的动因理论 财务舞弊严重影了响资本市场的发展,其动因无疑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其动因理论阐述了财务舞弊的影响因素,目前在管理学上存在四种舞弊动因理论并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如 图所示。 图1 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发展图 冰山理论最开始出现在心理学理论中,后来被引入到管理学理论中,该理论表明财务舞弊与冰山一角相似,露出水平面上的部分才会被人们明显注意到,而水面下的部分就容易被忽视。压力、机会与借口是舞弊三角理论认为的实施财务舞弊的三个必要条件,其同时存在有可能牵扯到财务舞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来的是GONE理论,之前的三个因素逐渐演化为四个因素,有贪婪、机会、需要与暴露。相比于前三个因素理论,风险因子理论最具完善性,是伯洛格那(G. Jack. Bologna)等人在GONE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形成的。如 图所示,个别与一般风险因子是该理论的两个方面。个别风险因子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且远在组织控制范围。一般风险因子受外在客观影响因素较大,受实体或组织控制。当两方面因子结合,且被认为有利时,舞弊就很可能发生。本文对圣莱达案的舞弊动因分析主要基于学术界中较全面的舞弊风险因子理论。 图2 舞弊风险因子理论与GONE理论对应图 暴露概率 二、圣莱达财务舞弊概况 (一)圣莱达公司简介 1.概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11日正式成立,杨宁恩为其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从事生活电器整机与核心零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领域内拥有多项核心技术。2010年第三季度,圣莱达在深交所首次发行公司股票。 2.股权结构 圣莱达的股权结构主要选取2015年度舞弊期间的股权资料作为分析。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在圣莱达持股18.13%,占比第一,该公司主要加工制造电热、电机电器的整机与配件。位居比重排名第二的是深圳市洲际通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媛,比重为15.63%。占比第三的是上海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博,占比10.03%,主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其余股东较分散,各股占比份额较小。 胡宜东是圣莱达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8月开始担任圣莱达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在同年8月,实际人控制人是覃辉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其股东宁波金阳光,因此,对圣莱达的实际控制权则掌握在覃辉手中。从2016至2017年该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大股东与2015年基本一致,但该公司第三大股东在2017年变更为西藏晟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余中小股东也有一定的变化。 图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二)圣莱达财务舞弊事件回顾 2017年4月,圣莱达因存在在2015年报中涉及信息违法披露被证监会调查,证监会于第二年五月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该公告称该公司具有下列违法行为:在圣莱达2014年度已经陷入亏损的情形下,预计2015年的净利润仍然为负,若公司连续亏损两年将会被ST,因此董事长胡宜东为了防止圣莱达股票被特别处理,引领操纵此次舞弊,通过虚增两项营业外收入使2015年度利润扭亏为盈。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与政府补助收入业务,使圣莱达公司2015年报共虚增收入2000万元、净利1500万元,其年报上的利润总额为367.15万元。 (三)圣莱达财务舞弊处罚结果 从表中可以看出,舞弊事件牵涉出圣莱达多位高管,董事长胡宜东是带头策划此次舞弊事件,存在故意违法行为,覃辉作为圣莱达的实控人,知悉舞弊事务而不加以阻止,反而助长事态恶化。根据年报,公司的前三个季度都在亏损,却靠最后一个季度的两笔营业外收入扭亏为盈,此现象极为异常,然而承担财务报告责任的十余名高管、董事和监事均未在年报审阅中对此提出异议,没有尽到相应责任,理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由于舞弊行为的产生,圣莱达此次被处顶格罚金六十万元,但罚金的数额不足以与其实际舞弊行为的恶劣性相比。从下表处罚情况中可以看出,对此次处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算很重,仅对公司董事长处以较重的惩罚。 表1 圣莱达财务舞弊涉事人员及处罚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圣莱达财务舞弊的影响 1.增加摩擦成本,多缴税 摩擦成本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太过频繁交易进而付出的相应代价。圣莱达通过虚构两项业务来掩饰公司亏损的情况,增加了一定摩擦成本。在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中,全部费用甚至本金均是通过关联公司循环支付完成,这无疑增加了摩擦成本;在虚构政府补助业务中,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简称慈城镇政府)在胡宜东的请求下提供帮助,宁波金阳光先假借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交付1000万元,其后慈城镇政府再以补助的名义将此笔资金分两次汇回圣莱达。于此同时,圣莱达要为虚增的利润多交相应的税费。 2.股价剧烈波动,扰乱市场秩序 从下图分析得出,圣莱达被曝光后股价一直下跌。圣莱达股票在四月十九日、二十日连续两日跌停,后面又连续波动式下滑。圣莱达股价自2017年4月18日起持续下跌,从每股23.13到2018年末下跌为每股6.58元,圣莱达股价剧烈波动与其财务舞弊有直接关系。 图 1 圣莱达股价走势图(单位:元/股) 3.投资者损失惨重,引发赔偿纠纷 2018年5月10日,圣莱达公司舞弊案的发生对自身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其股价大跌,使投资者遭受了严重利益损失。投资者只有寄希望于法律以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2月31日止,有95名投资者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圣莱达予以赔偿。圣莱达公司的财务舞弊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严峻的经济损失,并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破坏了自身形象。 三、圣莱达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 (一)个别风险因子 1.道德品质 道德缺失者一般会更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可以说促使舞弊发生的根源就是舞弊当事人的低劣素质。倘若公司管理层或大部分员工不诚实、道德观扭曲,那公司就很容易受财务舞弊的强烈吸引,进而发生舞弊。本案中,圣莱达之所以发生财务舞弊,其根本原因就是管理层人员不具道德素质。胡宜东策划此次舞弊事件,带头造假,没有正确的道德观,严重缺乏道德品质教育。作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竟对本次违法行为不予阻止,一心只为谋取自身利益。康璐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熟悉财务工作流程和基本规则红线,却也参与策划与执行,身为财务工作者违背职业道德,缺乏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2.舞弊动机 圣莱达因经营业绩不佳,为了避免被特别处理,与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最后却因祥云飞龙的会计系统不健全,内部控制薄弱,不具上市资格,导致历经两年多的重大资产重组未获成功,所以圣莱达在短时间内无法脱困。圣莱达上市以来其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最终在2014年净利润出现了负数,预计2015年公司净利润将仍然为负,且其经营状况难以扭转。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三年会被暂停上市,连续亏损两年会被特别处理。因此,为了避免ST,董事长串通公司高管人员,采取了财务舞弊的形式粉饰财务报表,虚增收入和利润,使2015年扭亏为盈。 (二)一般风险因子 1.舞弊机会 (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意在保障其运行稳健、提升经营效率、保证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然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的发生就恰巧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圣莱达按相关法律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管理层对此不屑,反而操纵舞弊,致使公司内控失效。而在圣莱达的内控制度中,就存在会计系统控制失效,圣莱达虚构的两项业务,其资金都通过关联方完成循坏支付,显而易见其系统控制没有发挥监控作用;而对于公司货币资金,资金循环也无严格规范的流程,如此的系统控制缺陷无疑让公司抓住“机遇”,进行舞弊。 (2)独立董事不尽责、不作为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对其公司与股东负诚信、勤勉责任,客观督促管理层,公正维护股东利益,警惕内部人的反控制。在圣莱达舞弊案例中,独立董事未起实质性作用,2015年第四季度中两项非经常性损益反应极其异常,而公司内部独立董事却并未关注到这种异常反应,且在证监会处罚申辩中称影视版权转让业务隶属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范围,还补充到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是独立董事关注的重点,且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独立董事毫无关系。圣莱达自成立以来就专注电热电器核心零件及整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没有涉及到影视行业,即使公司2015年的实际控制人有所改变,其后的主营业务仍未改变。所以公司购买影视版权是一项非日常经营活动,独立董事的申辩理由并不成立。圣莱达的独立董事未尽勤勉责任,也不曾起一定真正监督作用。 (3)证监会监管滞后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案例显示,公司舞弊行为大多在三年后被公众偶然关注到,例如媒体主动曝光和某些财经专家对某个公司进行专业分析时发现,这就表明了证监会无法对某些公司的舞弊情况及时关注到,也无法做到事中控制,直到这些舞弊情况公之于众引起事态严重性之后才行使监管、处罚职责,监督主体行使监督职权的滞后性,使得舞弊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无形间助长了舞弊之风。 圣莱达的财务舞弊行为并不是弹指之间出现的。2015年的四季度,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与政府补助业务来虚增收入及利润。在2014年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都亏损的情况下,在第四季突然猛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有了大幅度增加,这并没有在2016年度被证监会察觉,而是在2017年4月才对其立案调查,在2018年5月才对外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中间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差,说明监管较为滞后。 2.财务舞弊暴露的可能性 (1)舞弊手段隐蔽 圣莱达的财务舞弊手段在舞弊案中较为少见,曾有报道称其为“最牛的财务舞弊公司”。根据之前的财务舞弊手段,研究者将其手段分为三类:调节资产负债表类、利润表类以及虚假披露,圣莱达主要在利润上作假,所以其舞弊手段归属调节利润类。圣莱达以签订影视版权协议,力求虚增营业外收入,而对于版权转让的审查有较大难度。首先核查该协议是否真实,以及转让方是否拥有真正的版权,而影视版权的权属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编剧、导演、制片方等,不利于调查。其次审查该影片能否在约定日期取得公映许可证,对于公映许可证的取得要从影片拍摄进度和许可证的申请进度等多方面判断。圣莱达抓住影视版权难以核查的漏洞精心策划了财务舞弊,使其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其后圣莱达串通宁波市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补助虚增收入,公司顺利拿到政府关于极速咖啡机名义上的研发补助,并发布了相应公告。财政部对政府补助都有明规定:对于补助款的实际用途、使用情况等,财政部门都会跟进调查,对于不符规定的补助用途,政府会对其收回。所以,这很难让人猜想到公司会通过有严格规范的政府补助去进行舞弊,而圣莱达正是利用此手段达到舞弊效果。 (2)串通舞弊不易被发现 在审计过程的舞弊中,最难以发现的是各层级工作人员之间串通的舞弊行为。这种公司内部的上下舞弊给审查人员造成极大的困难,使之在审计中无法获取有效的相关证据,更难以发现舞弊。在圣莱达公司,其董事长与财务总监康璐以及总经理胡如国串同,共同操纵此次舞弊。因此公司影视版权的转让和政府补助事项的划转、洽谈对接等都在管理层的实际操控下,变得合理化,审计人员很难从相关书面记录、凭证记录、票据等方面发现舞弊痕迹。 (3)外部审计质量有待提升 作为隶属外部审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之一,协助监管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审计制度保证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故注会师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道德水平等因素直接关系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影响市场公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圣莱达2015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并未发现任何财务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完成了正常程序的审计工作,却未发现圣莱达公司靠营业外收入扭亏为盈的异常,况且还是在两笔营业外收入的情况下,可见一些会计事务所虽然具备理论知识但实践不足,缺乏对职业谨慎的重视,审计质量有待提升。 3.受惩罚程度 (1)相关法律不健全,惩罚形式不完善 因为舞弊行为存在欺骗性和隐匿性,上市公司选择舞弊前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利益、成本,扣除舞弊造成的损失,如果还有一定利益的话,舞弊就很有能发生。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相比于惩罚所带来的损失,舞弊所获得利益完全足以弥补,两者明显严重失调,惩罚力度和形式都不具震慑力。 资本市场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较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基于当前形势,很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才能有效预防公司财务舞弊、推动市场有序发展。在目前相关法律下,缺少像终身禁入资本市场这样的严重处罚形式,且民事处罚不完善,无法使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圣莱达案中,公司相关人员遭受到的处罚仅是罚款和警告,没有涉及资本市场终身禁入较为严厉的惩罚,公司股票也未受到退市的影响。在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相关规定有所完善,如加大了上市公司舞弊成本,对投资者设立了相应保护措施,但还未投入实践,其效果还未可知。 (2)舞弊成本低,惩罚力度小 我国之前证券市场财务舞弊处罚力度轻是上市公司不惧于财务舞弊的重要原因之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务舞弊行为对公司及其负责人的最高罚款仅为60万元,最长监禁期限也仅为3年。以前的《证券法》处罚力度较低,但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惩罚力度。在本案中,圣莱达正因考虑到较低的舞弊成本,才不惧舞弊,蒙骗社会大众,以至于公司利益相关者损失严重,同时使证券市场秩序紊乱,也使公司形象受损。在对目标公司舞弊行为的处罚中,虽然对该公司的罚金已属最高级别,但对具体舞弊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却较舞弊金额来说微不足道,而在该公司舞弊案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关联方并未受到证监会任何处罚的决定。由此可见,且根据《证券法》的修订,印证了之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处罚力度还是较轻。 四、预防财务舞弊措施 (一)加强高层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1.加强管理层法律教育 管理层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与其舞弊风险构成反比关系。对于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建设具体可采用如下措施:建立管理层岗前考核制度是其首要任务,也就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知识的考核并成绩合格之后才予就职。其次需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再教育活动,其管理层必须每年按时参加此类活动。此外应建立针对性的法律部门,并聘用业内道德素质高的、专业基础扎实的法律顾问。 2.提高管理层道德素养 一个人的品质与行为价值观通常反应在其道德素养上,上市公司管理层道德素养薄弱时会对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圣莱达舞弊案中,胡宜东等其他高管道德素养低下,缺乏正确、向上的价值观,舞弊了此次事件。因此,公司必须注重对管理层及员工道德素质的培养,力求从上层的价值观层面抹杀公司内任何舞弊的念头。一是定期开展有关道德理念的教育活动并深入学习,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让诚信道德深入人心。二是强化道德惩奖制度的建设,建立公司内部道德考核制度,每年对最具道德的高管人员给予奖励;而对于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对其惩罚。 (二)遏制公司的舞弊动机 1.制定有效合理的经营战略 基于遭证监会处罚的舞弊案,舞弊动机多种多样,不同公司在各个阶段的需求多样,但大都与自身利益相关。圣莱达的舞弊就是为了不被证监会实施特别处理,但其舞弊根源还是归结于公司不景气的经营业绩,公司面对竞争的环境,没有能够用来对付激烈竞争的经营策略,只能在财务表报上动手脚。因此,想要在舞弊动机上管束公司高层及员工行为,首先要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有效战略,应将目标放在长远利润上。较为有效的经营战略才有助于公司发展,若公司的经营战略不切实际、太过冒进,将会增加风险,陷入困境。公司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可将以下两方面考虑在内:一是对市场环境和需求进行深入研究,充分了解情况,明确公司在行业的类型,并预测了解竞争者的数量,明确公司在市场中的定位。二是定期更新研发新产品,使其能够及时跟上市场的需求,因为公司的主要目是靠产品带来营业收入,只有新的产品才能适应逐渐变化的新需求,才能在市场中保持产品的竞争性。 2.优化对管理层的考核制度 公司管理层太过关注短期利益,圣莱达高管人员正是寄希望于舞弊以此来获得短期较快的盈利。所以从优化指标出发,才能全方位评价公司发展情况,识别出公司不佳的财务情况。优化考核指标可以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是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指标,这样能较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另一方面是运用业绩考核工具如平衡积分卡,多方面考核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此外政府对圣莱达的帮助会使圣莱达舞弊的动机更加强烈,所以从政府的角度应加强对补助的发放和使用的监管。 (三)减少上市公司舞弊机会 1.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上市公司的长久发展紧密相连。圣莱达舞弊案的爆发暴露了其会计信息系统控制失效、合同与审批控制缺失的内控缺陷。故,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资金流向控制措施,是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第一步。接下来公司需要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在执行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具体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最后,建立公司内控评价机制,由内外部审计人员联合审计公司内控情况,根据内控情况进行及时评价,公司也应根据评价做出相对应的调整。据此减少上市公司的舞弊机会。 2.规范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圣莱达的三位独立董事皆因未尽监督职责而遭证监会处罚,因此首要任务应是规范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是制定最佳任职期限,设立定期轮换制度并严按制度及时更换独立董事,避免因为长时间的任职影响其独立性。二是建立并完善独立董事的股权激励与风险承担制度。三是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惩罚与退出机制,如果存在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应及时将其记入相应的诚信档案,对于情况严重者给予资本市场终身禁入的惩罚。 (四)提高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 外部审计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发现公司财务舞弊是其本职工作。该类机构具有较为完整的审计程序,独立于公司内部管理,所得的审计报告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因此外部审计的审计报告对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可参考价值更大。故,在提高财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外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因此在外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聘用上还应当更加严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外审人才队伍:严格聘用机构人员,对人员职业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对外审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对机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等,以防止审计人员包庇被审计公司。此外,加大审计舞弊成本并对其违反职业准则的审计师提高惩罚力度,也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五)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舞弊成本 虽然我国已对投资者建立了索赔机制,但还不够完善。因投资者较分散,联合维权存在困难,导致在财务舞弊案发生后其难以向公司或责任人索赔。但最近,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表示将会提高上市公司的舞弊成本,并特意为投资者设立了索赔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企业。有关先行赔付、证券纠纷调节的法律地位也在改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还为投资者设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便在发生民事赔偿诉讼情况时,投资者可以委托其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证券法》的修订也印证了以前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够,但其实施效果还有待检验。 结语 圣莱达案已成为过去,虽然相关当事人与机构受到了相应处罚,但是该事件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各方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文结合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并借鉴了中外学者以及研究人员对财务舞弊的研究,分析了圣莱达案的舞弊动因。由于圣莱达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收集到的公司资料较少,本文中分析非常有限,在公司舞弊动因与治理瑕疵方面的发现可能较为不足。另外因为能力缺陷所以对政府补助这部分的认识和分析充分不够。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期待在后期的学习与工作中更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9349203be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