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星钢铁厂人身伤害事故管理规定(讨论版) 1、目的: 为加强我厂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管理,杜绝习惯性违章,有效遏制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炼钢厂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由于本厂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安全险肇事故。 3、术语: 险肇事故:事故已发生或未遂事故,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称为险肇事故 工伤:在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称为工伤事故。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及周围员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 4、具体内容: 4.1事故报告及分析 4.2.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班组长、调度、车间主任、调度长等有关领导,调度长必须立即转告安全主管和公司领导,对重大事故要派人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2。1险肇事故、微伤和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填写“事故分析报告单",除留存外应分送总经办、责任部门各一份,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 4。2。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经过、概况以电话或口头逐级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保护现场,以便调查. 4.2。3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尽全力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发展和扩大. 4。2.4所有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把事故经过、原因、责任认真查清,并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改进措施和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3事故的处罚 4.3。1险肇事故: 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重大险肇事故考核责任人500—1000,重大险肇事故考核部门2000元。 4。3.2轻伤(休息15天以上30天一下) 每发生一起,属于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的,对责任者处罚(中方人员人民币200—400元、尼方人员300-—500奈拉)。其它原因造成的处罚(中方人员人民币100—200元、尼方人员100—200奈拉),连带处罚机长、班组长100-200元,责任部门经理考核100元,主任考核100元。安全主管考核100元; 4。3.3重伤事故 对直接(主要)责任者处罚(中方人员人民币500-1000元、尼方人员500-—1000奈拉),机长、班组长连带处罚500元,责任部门经理考核500-1000元,车间主任考核500—1000元。安全主管考核500—1000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500—1000元; 4。3.4工亡事故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移送交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公司当月绩效考核资格. 附:事故报告书模板 编制: 审核: 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31f02864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