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利率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对于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都要在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间进行存量房贷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但如果是2020年12月31日前就要到期的贷款可不转换。如果之前签订的贷款是固定利率的不是按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确定的则不在此次转换范围。 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利率转换是国家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线”的重要举措。此次利率转换有两种方式可选择,即一种是将原合同确定的以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另一种是转换为固定利率。对于转换为LPR加点浮动利率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可约定下一期的利率调整日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或者是根据贷款合同对应的贷款发放日在每年的对应日期。 此次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转换是按照原合同当前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底的相应期限LPR水平相减,得出此次及未来定价的加点数值。比如当期你的贷款利率是5.19%,原贷款期限是30年,则此次定价转换的基准加点数值是5.19%-4.8%(2019年12月五年期以上LPR)=0.39%(此数可为正负值),未来这个基准加点数值是不变的。此次转换后你的贷款利率还是5.19%。 (一)如果此次定价基准转换选择的是固定定价方式,则剩下的未来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执行的都一直是5.19%,不管未来LPR水平升高还是降低,对你都没影响。 (二)如果此次定价基准转换选择的是LPR加点浮动定价方式,则在剩下的未来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执行的会根据你确定的基准定价调整日前上一月的LPR水平有关。 比如你与银行协商确定的贷款重新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调整”,则2021年1月1日开始对贷款定价进行调整,如2020年12月的LPR水平为4.5%,则2021年1月1日贷款定价为4.5%+0.39%=4.89%,较今年此次定价转换后的利率降低了0.30%。按照当前LPR水平的走势看,这几年往下走的趋势明显。 贷款定价基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你3月份已根据要求进行了转换,虽然近期LPR水平有所下调,但还未到确定的重定价日,你的贷款利率水平仍是不变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37b54b5b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