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工作)海泰控股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法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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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泰控股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推动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与防控,依法维护集团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及《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法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法务部是集团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决策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处理各项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按照工作职能与相应权限、程序、责任,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工作原则,工作重点由以处理经济纠纷为主扩展到参与企业盘活资产、产权转让、改制重组、招标投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和企业破产的清算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

第四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在经济工作中,如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或法律纠纷,应主动与集团法务部取得联系和沟通。

第五条 集团法务部根据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法律事务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领导提供《法务专报》信息并做好备案工作。如遇到法律纠纷问题,法务部将及时对案情作出判断和分析,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或由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章 法务工作保障体系

第六条 集团法务部建立法务工作保障管理体系,是以提高集团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集团控股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为目标,形成二级防控网络,实施法律、法规、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集团法务工作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工作重点是规范和依法处理好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目标是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制定集团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务工作制度。 第八条 集团法务体系分为二级网络:

一级网络为:集团法定代表人——集团法务部——其他职能部门;

二级网络为:集团法务部——所属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属控股公司法务联系人。 第九条 按照集团法务工作保障体系机制的建设,各控股公司要确定一名法务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公司的具体法务工作,并负责向集团法务部定期通报本企业法务工作的信息和案情动态,接受集团法务部工作上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集团法务部每半年召开一次集团法务工作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集团控股公司法务联系人管理要求。

(一)集团所属各控股公司法务联系人每两个月上报一次法务信息。

(二)如遇到本单位发生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法律纠纷案件时,必须在一周之内上报集团法务部;发生100万元以上(属重大)的法律纠纷案件时,必须在三日内上报集团法务部。

(三)要加强对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重点是对合同管理工作,要严格把好合同审批程序关,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经济纠纷,尽可能避免合同失效。

(四)要加强对本企业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做好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对企业品牌、资质、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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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分发挥法律指导与保障作用,处理好本企业的经济纠纷,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积极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集团所属各控股公司向集团法务部报送的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涉及金额、主要纠纷事实过程、争议焦点等;(涉诉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 (三)企业掌握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五)企业法务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法务联系人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务工作水平,掌握并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能结合本企业经营活动运用好法律手段,在业务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积累法务工作经验。

第三章 法务培训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派法务骨干参加天津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相关法律培训及其它法务宣传教育等活动,集团法务部与人力资源(组织)部配合每年组织35次法律知识和法律业务短期培训,尽快提高集团法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发挥好法务联系人的骨干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集团法务部每年要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参加的普法宣传讲座,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十六条 加快推进集团法务制度建设,努力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集团法制建设的工作制度,尽力做到以制度办事,有章可循和依法经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工作评价由集团法务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泰控股集团法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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