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xx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1 / 9 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2 / 9 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领取火工品 3 / 9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e9e63e75d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