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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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

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如在日本就有金子宏主“三原则说”(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租税公平主义原则、自主财政主义原则)、新井隆一倡“五原则说”(租税法律主义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及否认租税规避行为原则)、田中二郎的“两论六原则说”(从形式上言,有租税法律主义及租税恒定主义原则;从实质上言,则有公共性原则、公平负担原则、民主主义原则及确保税收与效率原则),而在我国税法书籍中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则更不统一,且多以赋税原则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收要素、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3.征税合法性原则,要求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在抛弃绝对公平地按人头或其他定额标准征税的主张后,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因为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收入,易于度量,且稳定规范,可以作为现代社会支撑纳税能力的基础。加之所得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适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办法。故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水平和垂直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 三、税收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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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税率,一方面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费用,提高效率,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骗税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纳税手续便利透明,尽量减少纳税费用。

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结论。

四、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的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因此,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也应成为中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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