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精神残疾人寄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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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残疾人寄养规划

一、发展目标 ()市级托养服务。

租用场地建设示范型机构,依托市残联企业管理发展中心现有人员。年底前开展托养服务工作。 ()县级托养服务。

区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提前筹建。 二、指导原则

()政府主导。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公益性质。托养服务以就业为主。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因地制宜。根据各县区实际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

三、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

()残联自办。市、县()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可办庇护工场或工疗站,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办农疗站,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不背包袱、不承担无限责任、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建农疗站。

()民办公助。对资金量需求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 ()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六)管理定位问题。功能上。都要确定托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公疗、就业训练等为一体的与就业相结合的功能定位。管理定位也要恰当。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残联应当是托养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由残联解决补贴、资助经费的民办机构、社区机构,残联即是合作者,也要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责权利要明确,以保证机构平稳安全运行。 四、政策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各种税费减免等优惠待遇。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物价、编制、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对托养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可采以奖代补等办法。充分调动民办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托养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各级残联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按照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则选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动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等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方式解决。具体筹集方式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收取托养对象缴纳的费用,要考虑到机构的运行、当地的生活水平、残疾人家庭的承受能力和有关规定,要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可参照省收费标准。 ()劳动产品引进与扶持。制定优惠政策。加强对劳动产品的质量管理,利用产品项目优势,打造康复劳动项目品牌。

()服务对象的确定。根据目前的相关实际情况。托养服务的对象界定为由家庭供养的处于就业年龄且不在业的轻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一是要有托养服务业务;二是要有适当规模的能产生一定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三是残疾人能够从事全日制工作;四是应当与残疾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且,托养服务与就业相结合。建立托养服务与就业相结合的机构。只要达到规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比例和其他条件,还可以申请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养机构搞不了生产经营,也可以在机构下面附设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把托养服务机构中适合就业的残疾人安排在工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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