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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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 民事、 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 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书记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 理刑事、 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 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 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各 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 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 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 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 适用于强制执 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 扣押财产笔录; 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 如刑事案件 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 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 审理、 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 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 接到案件起诉 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 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 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 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 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 一旦确定 审理, 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 贴公告、布置法庭、 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 同时, 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 细心做好各项工作, 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 部活动完整、 如实地记录下来。 在闭庭后, 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 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 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 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 的案件, 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对于上诉、 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 的案件, 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


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 同时, 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 依法办好审查、 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 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 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 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 装订与归档工作。 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 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 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文书、 材料的 收发工作; 2. 司法统计工作; 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 4. 信访接待工作; 5. 协助法官 起草司法文书; 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

调查案件事实工作;

7. 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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