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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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作者:杨怀喜 冯昕萍

来源:《决策与信息》2010年第13

摘要 社会保障体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基础作用。税收政策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团结与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是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障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从全国部分省、市实施养老保险税收征缴试点的主要成效看,一是大大提高了征缴率,降低了征收难度;二是扩大了覆盖面,参保人数大量增加;三是征收工作由分散在多部门集中到税务部门,降低了征收成本;四是减轻了劳动部门的事务性工作,提高了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水平;五是加强了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度,实施社会共济,为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浙江省诸暨市在1998年未纳入地税部门征收前,征缴难度大,覆盖面小,欠户多,支付能力较弱,当时只能支付3.6个月,而纳入地税部门征收后,通过加强宣传、加强考核,加强部门联系配合,实行税费同时入库等措施,建立了相对稳定、可靠的基金征收机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成效显著。到200312月底已有1726家企业和110426名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地税征收体系,养老保险费平均征缴率达99%以上,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到200312月底,养老保险支付能力达到11月。养老保险基金税务征缴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征管基础,当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设想

1 纳税人。凡是我国公民,均应列入社会保障税的范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均应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因为我国有8亿人口在农村,农民征税问题也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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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税收问题,也是社会政治问题。因此,农民应纳入征税范围,可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法,即按地区人均GDP水平,以县()为单位,如人均GDP达到800美元水平的就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制定减征缓征和免征对象。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最终将全体公民纳入社会保障税征收范围。每个人退休前缴纳的税款额与将来领取退休金数额直接挂钩。美国人为何自觉自愿纳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个美国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们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发的,而是由政府发的。政府发退休金是以他交过的税按一定比例计算后确定发放金额的。也就是说,年轻时交的税越多,老来得到的退休金越多。这是个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好方法。 2 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在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其基本特点是: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应税限额的规定,也有的国家规定有最低免税限额;不允许有费用扣除,不包括资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个体自营者的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灵活。

为了便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与现行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相衔接,具体计税依据的制定可以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但是应对缴税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因为目前企事业单位通过瞒报、漏报工资基数逃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收入来源,应把工资外收入规范化、货币化,列入缴税工资基数。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对国家公务员、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相应调整,因为这一部分人员原来的工资总额没有包含社会保障支出。这一类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为: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等。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由于确定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3 税目、税率。在社会保障税之下应设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大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管理和运行,与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体制完善后,还应设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保险项目。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在确定社会保障税税率时,必须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历史遗留债务和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的现状;二是人均GDP发展;三是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009年中国GDP总量是49100亿美元,人均GDP3711美元,世界排名第96位。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确定在能使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达到国内生产总值6%~8%的水平,即达到约1400元人民币的标准。另外,各省市也可根据保障项目的支出允许在5%的幅度内浮动。

4 征收部门。社会保障税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采取企业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种方法。企业缴纳的税款由国税机关一并与其他税种同时征收入库;企业职工缴纳的税款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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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税款,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划转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白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障税必须由国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到今天,养老保险制度省际不对接,伴随着大量外来务工者的涌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际之间的劳动人口流动日趋频繁。由于各地政策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程度和水平高低不同,且严重不对接,参保人员一旦发生流动,其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无法实现异地流动和衔接,导致不少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退保现象严重。这一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显得尤为明显。如何才能真正做到破除社会保障体系的地域限制呢?笔者以为,应该由国税部门负责全权征收社会保障相关税费,由国家分级划转的方式,实现贫富地区均衡化,降低地域差别。理由有三:一是国税部门作为中央直属部门,具有相对于地税、工商所不具备的超然性;二是国税部门完全可以合并现有社保机构的绝大部分职能,从机构上真正做到减员增效;三是国税部门在税收分级入库上具有其传统性,业务转移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并且可以结合地方经济第一线反馈的情况,随时对于该种税费进行增减调配,有业务上的合理性。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两点建议

1 社会保障制度要配套改革。一是必须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在法律上得以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二是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改变收付模式,理顺关系,平稳过渡,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用国有资产变现解决。四是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缺口。社会保障税作为一项税收,为社会保障预算提供了固定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支付实行两条线,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列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接收工作、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以及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及票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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