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军队财务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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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军队财务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要:财务经费廉政建设是军队财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风廉政建设、战斗力的提高和部队的全面发展。通过就对如何加强军队财务廉政建设提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财务监督、以财务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构建财务自动化监督网络,实行网络自动化监督四项加强军队财务廉政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军队财务 廉政建设

一、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财务法规落实的重要措施。财务监督的内容应该包括两方面:是经费运动、财务活动是否合理合法。从财务部门经常性的财务活动来看,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拨借款控制、现金和有价证券控制、票据控制。对票据的控制,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票据加以有效控制,将内部使用票据的印刷、发放、收缴、管理等工作纳入财务部门统管,按期回收清理,对票据实行全程管理。二是事故责任的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军队财务监督除了对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能,还应当具备监督财务事故责任的落实和处理情况的职能。财务监督机构执行这一职能,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财务活动、经费运动进行审查、监督,判断其是否合理合法,并依据《会计法》等财务法规、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步是明确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同时审查责任人是否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该起事故给财务工作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经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财务工作是否还留有后遗症。总的来说,重点在第二步。财务监督在一般情况下都能较好的完成第一个步骤,难于执行的是第二步。



二、以财务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法制建设

没有法制化建设做保证,不把一切财务活动、经费流动纳入法制的控制之中,势必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财务管理法制化,主要把握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1.立法环节



目前我军的财务法规、制度对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操作规定得较多,规定得比较全面。对于这些规定,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财务人员执行得比较好,业务水平低、政治素质不过硬的财务人员执行就要相对差一些。那么,对于执行差的人员怎么办?因此,针对这一现象,我们的法律还需要完善。特别是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要详细区分,对监督机构的设置和权限予以明确,对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加以说明。同时,还很有必要对财务人员的选配作硬性规定。总之,可以借鉴以往各类法规、制度,加以总结、修改、完善,出台一套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便于理解的财务方面的核心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做到有一部可以切实遵循的法律。






2.司法和执法环节

可以说司法和执法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正确的司法意见、处理结果是执行法律、追究责任的前提,而执法又是司法的最终落脚点,司法归根到底还是要看执法的结果。而同时,这两个环节都以立法为基础。如果在立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设置、工作机制、职责权限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司法、执法这一环节就有了切实的法律保证和具体的法律监督。



三、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经费管理

1.加强党委一支笔审批制度,集中财权,重视管理

出问题的财务部门往往是财权过大、自主性过高的部门。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句话虽然失于偏颇,却不无道理,因此有必要对财务部门加以限制。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党委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党委要明确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经费开支计划必须报党委集体研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对于财务部门经常性的收支活动,党委一班人也应该了然于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把财务活动置于党委监督之下。



2.实行主管责任制,调动部门领导积极性,造成紧迫感

实行主管责任制,主要财务事故发生后,除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人的管理上的责任。这种办法,表面看似古代的连坐株连法,但却有本质的不同。古代的连坐法是一人犯罪,无论他与其他人是否有直接联系,其邻里、亲属一并以同罪论处。在今天我军的财务工作中,显然不能直接套用这一做法。但是我们分析以往的财务案件可以发现,财务人员违纪违规很多时候是在其部门领导知情的情况下。



3.明确清查内容,扫清障碍,力求全面准确

私人资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两部分。实物财产一般比较分散和难于辨认物主,清理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我们的原则应该是:对于能够查到的所有实物财产,大到汽车、花园、洋房,小到手表、饰物,都要责成被调查者在一个相当短的时间内作出合理、明确的解释,否则该实物即被视为来源不正当,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作为罪证出示。当然,我们在实物资产清查中也要把握一个灵活性问题,我们清查的目的是要掌握足够有力的证据,并非要把所有的实物集中到一起。此,只要调查进行到一定的深度,掌握足够的材料能够充分说明问题,清查的目的就达到了。同时,在实物财产清查的时候,要注意为了避免案犯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还必须对案犯的亲友和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一旦这些调查对象也有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且没有合理的解释,经过认真严密的分析论证,即可视为其人所占有的不明财产部分是案犯转移的非法所得。



四、构建财务自动化监督网络,实行网络自动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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