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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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本单位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计算机病毒;

()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电子政务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 在网站上发现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电子政务股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提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


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及其联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本单位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 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第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局机关或各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第九条 本单位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整个单位要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建立帐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帐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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