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契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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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契约制度

契约在西周称为“书契”、“质剂”、“傅别”、“判书”等,并发展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

从性质上,契约可以分为买卖契约、借贷契约。

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写在竹简上,将之分为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即“同而别之”。根据《周礼天官小宰》:“听卖买以质剂。”《地官质人》记载:“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意思是大件物品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从形式上讲是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牛、马;小件物品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如:买卖器具、兵器。西周时,政府已经对市场贸易进行了干预,当时的质剂都是由政府的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

借贷契约:《周礼》规定,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指借贷所产生的债务。这一规定是指凡因借贷债务纠纷而要求官府处理的,必须持原来订立的“判书”才能受理。判书,即将写有借贷文字的竹(木)简劈为两半,双方各执其半,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又是诉讼的证据。《周礼天官宰》:“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从形式上,主要有三种,除了上述的质剂、傅别,还有书契。

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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