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不论是继父还是继母,亦或是继子、继女,在继承遗产时,因为分配不均,很大一部分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今天法岱律所的律师通过案例,来说一说被继承人继承的房产,该怎么分配。 原告于某与王惠民2008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王某是王惠民与其前妻所生的儿子。2010年3月29日,天津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载明坐落在天津市××市场××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处系王惠民父母的遗产,其他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权,该房屋由王惠民继承。2010年5月7日王惠民办理天津市××市场××院××楼××单元××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惠民。2017年7月17日王惠民因病去世,原、被告因上述房产的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申请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2019年7月5日天津市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一份,确定估价涉案房屋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7.01万元。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涉案房产是王惠民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因此该房产是王惠民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上述房产价值的一半分出为原告于某所有,下余房产价值的一半属于王惠民的遗产,应当由原、被告依法继承,每人继承二分之一。涉案房产中原告所占份额较大,因此该房产应当归原告继承所有,但应向被告支付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的对价192525元(770100元×1/4)。 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以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但遗产继承的前提是,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一半分割出来,剩下的一半才是被继承的遗产,而配偶、子女、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本案中,丈夫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某享有该财产的一半支配权,而王惠民去世后,于某继承王惠民持有的一半房产的1/2,王某继承王惠民持有的一半房产的1/2,即该房产于某占3/4,王某继承1/4。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f581821b9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