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申请书(案外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房屋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年 月,****与申请人协商,征收、拆迁了申请人的祖屋***号。2016年7月13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房屋已经于**年**月**日分别安置给申请人***、***。 20**年**月,原告***有限公司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向贵院申请查封申请人的房屋。贵院作出()粤 民 初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房屋中,包含了申请人的房屋。 如上所述,申请人的**房属于拆迁安置补偿房,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申请人,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拆迁安置房属于申请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而且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因为申请人的原因,申请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不得查封申请人的房屋。 现贵院已经查封了申请人的房屋***房,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对***房屋予以解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fd1c5e00f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