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授予宁波大学等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教育部 • 【公布日期】2010.03.26 • 【文 号】教人函[2010]5号 • 【施行日期】2010.03.2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教育部关于授予宁波大学等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批复 (教人函[2010]5号) 浙江、湖北、湖南、海南省教育厅: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高科〔2009〕204号,湖北省教育厅鄂教育文〔2009〕57号,湖南省教育厅湘教〔2009〕37号、湘教〔2009〕39号、湘教〔2009〕93号,海南省教育厅琼教〔2009〕61号等文件的申报意见,在按规定经专家认真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授予宁波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南华大学、海南大学教授评审权,授予浙江林学院、温州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吉首大学副教授评审权,可审定的学科名单附后。其余暂不具备评审教授、副教授条件的学科,仍由你厅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一、宁波大学有权评审以下3个学科的教授: 1.力学 2.信息与通信工程 3.水产 二、长沙理工大学有权评审以下3个学科的教授: 1. 交通运输工程 2. 土木工程 3.水利工程 三、南华大学有权评审以下3个学科的教授: 1.核科学与技术 2.矿业工程 3.基础医学 四、海南大学有权评审以下2个学科的教授: 1.作物学 2.植物学 五、浙江林学院有权评审以下2个学科的副教授: 1.林学 2.林业工程 六、温州大学有权评审以下4个学科的副教授: 1.化学 2.数学 3.物理学 4.中国语言文学 七、武汉工业学院有权评审以下9个学科的副教授: 1.食品科学与工程 2.化学工程与技术 3.生物学 4.畜牧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0c41958de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