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如何确定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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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如何确定

计提基数?

问:自2000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有关规定,在计提企业职工工会经费的时候,都是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的。

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时,说我们的工会经费计提有误,应该按照我们的计税工资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而不能按照实发工资全额计提工会经费。

请问,国税局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因此,如果你公司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度,则你们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所以,你公司应按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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