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 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法硕复试分数线及推免生招生相关通知 西南财经大学2016年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为315分 (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 (035102)法律硕士(法学) 总分315,公共课45,专业课68。 1.初试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将享受初试总分加分政策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享受少数民族政策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于3月21日前向研招办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我校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 西南财经大学2016级考研推免生接收工作通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及《西南财经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2015年第五次修订)》相关规定,现将我校2016级推免生接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及规模 1. 我校《2016级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专业均接收推免生。(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硕士的02 CFO与资本运营方向、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体育硕士的竞赛组织等专业学位除外) 2. 推免生接收人数不超过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50%。各培养单位分专业接收人数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二、申请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2. 全国“985”,“211”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已获得本科院校的推荐资格。 3.本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 本科专业(不含辅修专业)为经济类或管理类的推免生,可申请我校经济类和管理类任何专业;本科专业(不含辅修专业)为非经济类或管理类的推免生,可跨门类申请我校经管类相关专业,但需经培养单位审查同意,且接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接收推免生规模的40%。对于数学、统计等基础学科跨门类申请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5. 符合报考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附件1)。 三、申请程序 1.填报志愿: (1)填报时间:9月28日至9月29日17:00。 特别提示:夏令营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9月28日17:00前完成注册和志愿填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填报要求:每名推免生只能填报我校一个招生专业,多填无效。 (3)填报方式:注册并登陆“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 2.资格审查:志愿填报结束后,学校将统一对推免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面试名单,并通过“推免生服务系统”发送面试通知。 接到面试通知的推免生需在24小时内登录“推免生服务系统”确认接受面试通知,逾期未确认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 3.考核:确认接受我校面试通知的推免生,须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考核形式为面试,满分为100分,专业课面试(占5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20%);综合素质面试(占30%)。 考核将在10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见我校研招办主页和推免生服务系统通知。 推免生参加面试时需向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西南财经大学2016年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信息简表》(附件2); (2)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 (3)教育部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第 1 页 共 1 页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 (4)本科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5)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报告单、获奖证书及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4. 拟录取: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接收计划,按照推免生的面试成绩择优录取。面试总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不予录取。 学校将通过“推免生服务系统”向拟录取的推免生发放待录取通知。收到通知的考生需在24小时内登录系统,确认接受我校待录取通知,逾期未接受的,视为主动放弃。 5.信息公示:学校将通过“推免生服务系统”对确认待录取通知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 四、推免生待遇及其它事项 1. 除培养单位另有规定外,经面试考核合格录取的推免生无需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 2. 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原则上可获得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3.对在推荐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纪的推免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录取资格;对已经入学者,取消学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负责接受申诉。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第 2 页 共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100964f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