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9月18日,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20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定《2020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是完善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履职需要,更好地履行新“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 四是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 五是更好回应基层呼声和社会关切的实际需要,对“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期望作出回应。 《2020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一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是人民银行履职依据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结合新“三定”方案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是原有规定的适应性问题。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四是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2020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2020办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法律位阶:从整体内容来看,由《2016办法》的6章50条,增加至7章68条。《2020办法》在法律位阶上提升为部门规章并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实施,这与作为规范性文件的《2016办法》相比将具有更高的效力层级。 适用范围:《2016办法》的适用主体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2020办法》明确将适用主体限定于银行与支付机构,并扩大参照适用范围。 金融营销宣传管理: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在延续《2016办法》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2020办法》从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储存、保密等内容进行了优化,涵盖金融信息生命周期的大部分环节。 普惠金融:《2020办法》首次将“普惠金融”列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提出了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权,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 金融消费纠纷解决路径: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支付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支付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监督与管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构建监管执法合作机制,探索合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法律责任:《2020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及执法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也将进一步有效督促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合规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3ec605102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