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则 l、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还需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不得开工生产。 2、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应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5号令)要求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3、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T22234-2008)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公司对采购及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进行。 5、公司所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由经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二、生产和使用 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3、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危险化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6、根据生产过程风险评价结果,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和演练。 7、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三、装卸运输 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和安全标签,堆放稳妥。 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 3、装运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进入甲类场所的叉车必须选用防爆型。 6、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四、报废处理 l、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83ffe3c4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