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对人生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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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对人生观的效力

作者:陈相国 郑小升

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35

摘要与理性合二为一后,科学开始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但人生信仰却是认知、情感、意志的合金”, 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来规范自己行为的自觉意识,即人文精神,这决定了人生观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哲学 关键词科学人生观哲学 中图分类号:B821文献标识码:A

关于科学的定义,理论界存在多种解释维度:一种知识体系、一种研究活动、一种社会建制、一种生产动力、一种方法、一种精神,等等。但是,由于人生观是一种观念形态的存在——对人生实践的概括和总结,主观世界并不是客观世界自动分化的结果,也不是各种先天范畴构成的思维之网”,所以,若要对人生观发生实际效力,“科学须趋向两种解释维度:或也是一种观念形态的存在,因为任何矛盾都是具体的统一体内的矛盾,矛盾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基础”;或是一种实践活动,因为,实践活动是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接触点相互转化的基础与途径”,“主观世界是实践活动在人的头脑中的内化。再进一步而言,“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是主体能量的扩大,主体能力的增强”,科学的实践活动之成果最终都要归结到科学的观念形态上,因此,在谈到对人生观发生效力时,所说的科学主要指的是建立在科学的实践活动基础之上的观念形态的科学”,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与科学精神。

科学知识与科学方法主要指向客观世界(包括客观存在的人类社会)的各种事物、现象、关系和过程,形成的是对客体的物的尺度的认识,因而是一种对象意识”,对人的一部分世界观(界观Ⅰ,指对客观世界的根本观点和看法)效力较强,会产生直接性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但对人的另一部分世界观(世界观Ⅱ,指对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观点和看法)效力稍弱;而对人生观的效力则最弱最间接,其根本原因在于世界观Ⅱ、尤其是人生观指向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人类自身的各种关系和体验,是对主体的内在尺度的认识,属于一种自我意识”(贯穿其中的主线:“主观的我客观的我”,或者说,“理想的我现实的我之间的矛盾),自我意识才是形成人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和世界观的内在基础。尽管人生实践无法避免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世界观Ⅱ),毕竟人类世界不能脱离自在世界而存在,但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才是人生观的真正落脚点。

这里需要着重分析的是科学精神科学精神随着科学价值的凸显(科学成为重要的乃至首要的生产力)而逐渐得到全人类的倡导,成为科技时代人类的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念。它首先表现为认知层面的理性精神”,这种精神把人与其周围的世界分别开来,使人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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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践活动,形成主体客体的对峙;它进一步随着科学的社会建制化(科学形成共同体,为社会中相对独立的部门和职业)而拓展为科学共同体的理想化的社会关系准则,这就是美国科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2003)提出的用少数几条更一般的规范”(norms),如公有性(communalism)、普遍性(universalism)、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独创性(originality)有条理的怀疑性(organized scepticism)等五种作为惯例的规则,来概括科学家感到有必要遵守的规定、禁止、选择和赞许”,并作为一种精神气质”(ethos)纳入到科学家个人的科学”(scientific conscience),进而形成一种超我。尽管这些根源于理性精神的规范并未用明文加以规定,亦未诉诸特定的处罚以强制执行,而是依靠传统的力量并以箴言或范例的方式来传达,但是,它们毕竟表达了对于人生的一种特有的理想和追求。

这就是说,“科学精神主要指的就是理性精神”,它对人生提出了一种独特的要求,如果能得以长期坚持,就会对人生观产生较大的影响,科学家的人生观之形成就很受科学精神的影响。 确实,科学在产生尤其是成为主要的生产力之后,科学精神与理性精神逐渐合二为一,因为理性对人类迅速发展的实践之引导必须以科学为前提,离开科学的理性变得盲目而空洞,只能是一种主观的态度,不可能真正发挥自身通过反映客体的本质和规律以指导实践的功能,因而也不真正的理性”——“真正的理性是自觉的和明智的,它必定重视知识,重视知识的客观有效性。这是因为,只有依据具有客观有效性的知识,人才能真实地、有效地、符合实际地认识和改造客,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解决人在生存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即矛盾。……使人真实地了解和理解自身的生存实践,合理地规范和引导人的生存实践。 而理性无疑对人生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存就是以理性为内在尺度的,不仅主体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理性才能从事实践,而且理性还直接制约着人的实践能力,制约着实践的深度和广度。正因为人具有理性,人的生存才变得有条理、合逻辑,即有自身的一致性,这种生存才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并呈现出历史的连续性。理性引导着人的生存,而人的生存正是通过理性规定并且通过理性方式才表达出来。因此,可以说,理性是人生实践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推崇理性就必然能解决人生观问题。理性毕竟只是在人的认识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而人生观之灵魂”——“人生信仰却是认知、情感、意志的合金”,不仅这三者在同一时空中未必能统一”(指在发展程度上同步、在作用方向上一致),而且,情感与意志本身更是发挥着理性所不能替代的激发、抑制、调控和支撑等重要作用。因此,虽有知之而行之现象,但亦不乏知之而不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情况,甚至更有拔一毛利天下却不为事例,这就是说,人生信仰而言,追根到底倒主要不在于知道什么”,而在于追求什么操守什么”,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来规范自己行为的自觉意识,即人文精神。这就是为什么存在这样一个看似矛盾的事实:在高度张扬科学精神的西方社会中,自然主义人生观、功利主义人生观、宗教人生观却都能成为较有影响力的人生观基本流派。如果我们一昧苛求理性来解决人生观问题,其结果恐怕真如孙伏园先生(1894-1966)科玄论战中所说的那:“如果凡属思想都要受科学的支配,那么许多文学美术上极有价值的空想,都要宣告死刑了。如果各个人的人生观都要统一起来,那么思想没有自由发展的余地,人生只是呆板的干燥的单调的动物生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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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从根本上说,人生观问题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来看待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发挥哲学在解决人生观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否则,不仅不能真正解决人生观问题,还会人为地加深科学与人文之间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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