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14;81401; 【批准日期】2013.09.26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影响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 1 / 3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业和信息化、外经贸、邮政、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等周边安全控制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国际机场、火车站、出入境口岸、海关、人防指挥所、电信枢纽和邮政枢纽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2 / 3 安全控制区域范围由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的基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5cf91b9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