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51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516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1.26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张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32 案件名称:张勇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被处罚人名称:张勇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6日19时13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勇在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S15(南湖路)从事贩卖盒饭的经营活动。经检查,现场有电动三轮车一辆,车上有少量打包好的盒饭。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手续,执法 1 / 2 人员当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101008号)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为: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10098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涉案电动三轮车实施扣押,当事人确认签收。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5e9892c98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