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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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1.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 2.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3.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枚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例如精华素、精华、口红、唇彩、唇釉。

4.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5.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別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6.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含外文字母)除外,例如维生素C、辅酶QBB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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