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1.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 2.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3.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枚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例如精华素、精华、口红、唇彩、唇釉。 4.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5.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別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6.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含外文字母)除外,例如维生素C、辅酶Q、BB、C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611b8a8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