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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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第二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GB2811-2007 安全帽

(三)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 NF E521221975,NEQ (五)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四条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至≤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 第五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吊装质量>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没有《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吊装作业。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85.

(三)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吊装质量≥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公司动力能源部负责审核吊装作业机具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是否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1996的规定。 (六)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七条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2007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公司设备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八)利用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十一)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见表1,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62c4d73d2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