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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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是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阅读参考。 一、为标准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 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假设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制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 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那么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制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 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制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 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那么平均分享。

六、 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 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 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前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那么,财务人员有权回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 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 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 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 %,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假设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那么按照聘用合同执;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假设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 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 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 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 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 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 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 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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