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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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宗法制度产生于先秦,它的起源、发展和衍变,都深刻地影响着我国上古时代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面貌。



由于资料的欠缺,现在我们还不能确定夏代是否存在宗法制度,也不能清晰地描述出当时宗族的具体形态。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商代是存在宗法制度的。相对于商代所存在的处于初级阶段的宗法而言,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的制度化已臻于完善。



一、宗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宗。《说文·宀部》宗,尊祖庙也。宗的本意就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亦即祖庙、宗庙。宗庙祭祀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庭组成宗族,若干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家族。)中地位最高的成员主持。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约束。



2、宗法。何谓宗法呢?简而言之,宗法就是宗族之法或宗庙之法。具体说,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则。



3、宗法制及其发展。

⑴宗法制的形成。宗法制是我国古代贵族的族制,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特点的权力分配制度。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是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



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父家长死后面临着权力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于是就会形成一定的继承程序,另外,子孙们幻想得到父家长权威的庇护,又形成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这都是宗法制产生的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奴役劳动人民的工具。



《礼记·礼运》说:大人世及以为礼(以子继父为世,以弟继兄为及)。夏禹死后,启继位,把禅让的官天下变成了传子的家天下,王位世袭制成为制度。自夏王以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都是世及以为礼这种世袭统治权的确立可以说与宗法制的形成互为因果。



商代宗法制趋于严密。商代存在宗族组织,宗族内部的继统法以传子为主,并且由此产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商代宗法制比夏代已大大发展了。






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与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已臻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最为严密。



⑵西周春秋宗法制的内容。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义上又有共同的财产,参加共同的祭祀,死后葬于共同的墓地,族中所有人员都要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为之服丧,这样合族在大小宗宗子的统帅下,紧密的团结起来,形成一个依靠对在封邑、采地、禄田上劳动的农奴的剥削而存在的制度。



《礼记·丧服小记》上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禰(古时父死在宗庙中立牌位以后的称谓)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大宗虽传百世,仍以最初分出来的别子为祖,这就是百世不迁之宗;而诸小宗每传五世,就与大宗脱离了关系,叫做五世则迁之宗。



这样,国君既有合族之道,又有绝宗之道,既保持了自己的独尊地位,又团结族人巩固了他的统治。这里说的是诸侯宗族旁系的情况。所谓别子,是与嫡长子相对而言的。诸侯和天子一样,世代由嫡长子继位为君,只有嗣位之君才能世守祖庙。其他儿子地位卑于嫡长子,因而自卑别于尊,称为别子。别子不敢诅诸侯,只能分出另立以系。这种别子往往受封为卿大夫,领有封邑采地,他的后世即奉之为始祖。



这就是别子为祖,这个分出去的别子又会有嫡子、庶子,同样也是世世代代以嫡长子为继承人,这一支就是直系大宗。继别为宗,这个宗就是大宗。别子的其余诸子,不能继别,应尊奉继别者为宗,相对而言就是小宗。他们也是以嫡长子为嗣,这个嫡长子无权继别,但可继禰,称继禰小宗。禰,是已故父亲在宗庙中的神主。继禰者有权祭祀父亲,是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庶子除了尊奉直系大宗外,还得宗奉这个继禰小宗。往下依次类推。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



族中子弟不断增多,许多代以后互相之间血缘和感情上的联系会越来越疏远,一个人不可能宗奉许许多多的小宗,于是根据五世亲尽得原则,规定连同本身,只向上推到第五世高祖,也就是一个人只要宗奉继禰、继祖、继曾祖、继高祖四个小宗,高祖以上可以不管。



所以说: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也正因为每一代人有不同的父、祖、曾祖、高祖,所以祖迁于上,宗易于然而只讲五世而迁,一个宗族又会分裂为无数小的宗族或家族而漫无统系,因此又要强调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也就是大宗要永远受到宗奉。小宗可以绝,大宗不可以绝。万一大宗没有后嗣,族人应该以支子为大宗后,继续维持大宗的统系。因为大宗,尊之统也,作为宗族的核心和象征,必须垂之久远。






西周春秋时严密的宗法制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但其子继父、嫡统庶、兄先弟,尊临卑的原则无疑渗透于整个社会生活中。



⑶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与等级分封制互为表里,又有其政治上的功能。周王称天子,是所谓上帝的长子,被尊为天下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代代都是天下大宗的宗子,为所有诸侯国政治上的共主。



周王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作为王室屏藩,他们的国君地位也由嫡长子代代相承。对周王而言,同姓诸侯自是小宗,但在其国内,则又成为大宗宗子。《逸周书·祭公》所说的: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继周之始并(通屏)。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他们对诸侯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一系子孙中,由嫡长子相承的统系又成为大宗,而其他儿子及其后代,不论为大夫,为士,又是本系的小宗。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天有十日,人有十……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宗法和政权合而为一,从上到下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统治网。



西周的分封制度,是在宗法制度的指导下进行的。《左传隐公八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可见宗法是分封的根本。



宗法制确定了奴隶主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掩盖和暂时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分封制借助宗法制而得以贯彻。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起到了巩固和加强奴隶主专政的作用。然而随着周王朝的东迁,王室的力量日趋衰弱,西周旧宗族内部矛盾重重,逐步解体,进而导致了王朝统治的支柱——分封制的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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