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需提供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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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计需提供的文件报表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及调整文件; 2、项目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3、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 4、工程项目结算书; 5、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

6、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单(签证单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隐蔽工程有效文件和其他施工记录; 7、自行采购物资的合同、价格数量认证单;

8、项目验收报告(报告中要反映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和数量的评价)

9、监理报告(包括对工程决算的审核意见) 10、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1、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法规及取费文件; 12、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需要说明的资料;

13对小额的(小于5万元)紧急型修缮项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招标的,所缺少的审批文件、合同协议、工艺要求、现场签证、价格认证等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办。

基本建设和非小额的紧急型修缮项目必须经过招标采购。 14、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要求报审资料齐全;资料不齐全的,审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b2ab95a01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