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农场、渔场、林场等。 3.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弄虚作假。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会计核算 1.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进行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工作。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3.会计核算应当使用复式记账法,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如实反映当期收入和支出。不得虚列收入和支出。 5.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估计。不得高估资产和收益,不得低估负债和费用。 6.会计核算应当使用中文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凭证或者白条抵库。 7.会计核算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四、财务管理 1.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活动应当合法、真实、准确。 2.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预算制度、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3.财务收支应当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不得私自支出或者挪用公款。重大开支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4.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或者虚报财务收支情况。 5.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状况,接受群众监督。 6.财务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cf7788df2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