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单位解除就不违法了? 女职工年龄达到50岁,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实践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很常见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员工只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际上《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充,应当完整的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如何认定女职工是否属于女干部?终止50岁女干部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超过50岁女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拒绝被判赔偿31万 邓某2007年8月入职某单位工作,单位与邓某连续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至2019年3月20日。 后两份合同中,约定邓某的岗位为“管理(技术)岗”,职务为“审计和财务管理”。 邓某于2017年3月21日年满50周岁,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持续,单位仍持续为邓某购买社会保险,单位也并未向邓某表示过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019年2月19日,邓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单位递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要求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收到邓某的申请后,口头通知邓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邓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单位向邓某支付工资至2019年3月20日。 2019年4月16日,邓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支付欠发的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邓某工资10307元、违法解除赔偿金319348.08元。 单位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单位主张不与邓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邓某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单位无法同邓某续签劳动合同”。 首先,对邓某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而单位并没有举证证明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 其次,邓某于2017年3月21日已达50岁,在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单位、邓某按劳动合同履行,单位为邓某缴纳社会保险,很明显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提出邓某已达50岁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不足,该理由不成立。 并且单位与邓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邓某的岗位性质为“管理技术岗”,职务(或工种)为“审计和财务管理”,故邓某相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 另外,在邓某达到50周岁以后,单位依然能够继续为邓某购买社会保险,亦可以反证邓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 在邓某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单位违法终止双方原本应该延续的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接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单位应支付邓某赔偿金319348.08元(计算公式:13306.17元/月×12个月×2倍)。 单位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亦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女职工是否属于女干部、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违法终止合同员工可要求赔偿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d15b5a998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8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