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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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规定是对审判经验的总结,据此,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时,应当重点看以下四个方面: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对婚姻关系的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调查了解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财产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的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较好,一旦发生夫妻纠纷,甚至感情一度破裂,通过调解比较容易和好。相反,如果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有了新的矛盾,以致发生离婚纠纷,重新和好的条件就差一些,和好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当然,这个问题不是绝对的,对婚姻基础也要发展地看,辩证地看。虽然婚姻基础不好,但结婚时间长了,夫妻有了一定感情,又生有子女,有了纠纷也不一定要离。反之,自由恋爱结合的夫妻,也会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看婚姻基础只是判断分析夫妻感情的条件之一,还要结合其他条件,全面分析判断。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一是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感情状况,是否做到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体贴,互相关心,共同照料子女,共同教育后代,有事共同商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二是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是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三是看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


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四是看双方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双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婆媳关系、经济状况等等。需正确判断夫妻婚后的感情状况,不能单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因为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否定婚后夫妻有感情,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而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则往往肯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双方都可以举出大量事实,说明自己有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受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左右,他们所列举的事实往往不能如实反映夫妻感情的真相与本质。只有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全面情况,才能对夫妻婚后感情状况作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的因素,亦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离婚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制造的虚假现象。要注意到当事人自己陈述的离婚原因与离婚的真实原因有时并不一致。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事实,制造假象,甚至颠倒是非用莫须有现象来掩盖真实面目;而被告人多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否定原告人的离婚理由,甚至夸大对方的缺点、过错或者制造一些不实的材料加错于对方,使自己变被动为主动,以便取得胜诉,为此也往往隐瞒事实真相,捏造虚假原因。因此,只有掌握了离婚的真实原因,才能不为虚假现象所迷惑,才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症下药,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查清引起离婚的真实原因,使离婚纠纷得到正确解决。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把握有无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即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有助于和好的因素,对婚姻的发展前途进行估计和预测。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这些情况对判断夫妻关系的发展前途、有无和好的可能都是很重要的。夫妻感情不会是一成不变的,会受到外力的作用和影响。即使夫妻关系濒于破裂也可以通过各种因素促使其转化,因而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工作。例如,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如果真心实意地争取和好,并主动为和好做工作,很多情况下会使坚持离婚的一方回心转意。另一方面,如果有过错一方诚心悔


改,并有改正行动,也会争取无过错方的谅解,从而使夫妻关系得以改善。另外,利用子女的调和剂作用是争取和好的又一因素,有的夫妻双方都因舍不得孩子,为子女利益考虑而同意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并经过双方努力,使夫妻关系逐渐好转;通过单位组织和亲友的帮助,积极做好和好工作也是争取双方和好的外在机制,有的夫妻正是通过组织、亲友耐心细致的劝说,营造相互谅解、沟通的氛围而破镜重圆的。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抚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稍缓判离,等安排好子女生活,通过法制的宣传和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当然,也不能因此久拖不决。

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分析、研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而且要对夫妻关系的前途有所分析、有所预见。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当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如果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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