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18.06.19 • 【字 号】苏教民社〔2018〕11号 • 【施行日期】2018.06.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中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教民社〔2018〕11号 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住建局(委)、消防大队: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有序推进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针对治理工作中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有照无证”机构需要补办办学许可证的情况,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住建局、消防支队、规划局、国土局和法制办等部门经过协商,就有关房屋安全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工作部署,对校外培训机构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规定,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的房屋和消防安全认定工作,在打击非法违规办学的同时,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办理公共场所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意见书和消防检查意见,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展开,为学生的校外培训创造一个安全适切的学习环境。房屋及消防安全认定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办。 二、认定对象 本次房屋和消防认定工作针对的对象是2018年4月10日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持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以及其他无办学许可证或无营业执照,基本符合设置条件、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其中“基本符合设置条件”参见《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学许可证过程中如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按新设机构的审批流程审批。 三、房屋安全认定 (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由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实施。 (二)培训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要递交“建筑竣工平面图、结构竣工平面图、房产证复印件(如为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委托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学场地平面布置图、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核准书复印件”等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鉴定工作(需要补充材料及整改除外)。 (三)培训机构须获得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房屋安全使用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076e724b0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