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使用说明

时间:2022-12-13 23:02:16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居民健康档案》使用说明

1. 居民健康档案使用范围:凡是在北京市常住人口(包括北京市户籍和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地户籍居民)均应纳入健康管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 居民健康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再根据家庭其他成员分类建立相应的个人健康档案。

3. 在建立健康档案时需进行的物理检查(如测量身高、体重、测量血压等)均免费,需要进行辅助检查(如,化验、X线、B超等),需居民知情同意后,按照物价局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

4. 既往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对慢性病人、老年人、低保人员、残疾人、儿童、孕产妇、精神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已建立的档案视为已建立了健康档案,但需按照新的健康档案书写要求,将不全部分,在今后的健康管理中补充完善。 5. “健康档案袋”印刷版式应依据《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形象识别手册》(修订版)中的样板制作。

6. 健康档案的存放:①以家庭为单位存放的,家庭健康档案及所有成员的个人健康档案均放在一个家庭健康档案袋中;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户主的个人健康档案袋中应包括家庭健康档案,并在家庭健康档案——家庭其他成员信息表中注明个人健康档案的存放地。

7. 20086月底前,建立家庭健康档案的家庭,应覆盖所辖区域家庭户数的70%以上,个人健康档案应覆盖所辖区域人口的50%以上。 8. 建立健康档案的支出费用统一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出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09727afda38376bae1fae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