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在招牌上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述: 2014年10月的一天,开火锅店的张女士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因为商标侵权被人起诉了。 原来张女士在2013年2月份开了一家火锅店,为了吸引顾客,便在饭店招牌和其他的服务用品上都使用了“美美海底捞”字样,之后又在工商局登记了“美美海底捞”的企业名称。拥有“海底捞”商标权的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在招牌和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底捞”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商标权,侵占了其市场份额、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因此,将张女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张女士觉得很诧异,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在工商局合法登记,自己在饭店招牌上使用的字号用的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不是商标,怎么会侵犯别人的商标权呢? 律师解答: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现在根据本条规定具体分析本案案情。 第一,两公司经营的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服务?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早年在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了“海底捞“文字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张女士经营的火锅店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火锅店均属属于43类餐饮服务,属于相同服务。 第二,“美美海底捞”与“海底捞”的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张女士在其招牌和其他的服务用品上使用的“美美海底捞”字样虽然与“海底捞”商标做了区分,但是其字号完整包含了海底捞三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情形。 第三,张女士对“美美海底捞”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张女士在其招牌和其他服务用品上使用的“美美海底捞”突出使用了“海底捞”字样,在“海底捞”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的混淆,将其误认为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店或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企业。 综上所述,张女士在相同服务上将与“海底捞”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情形,因此属于商标侵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56a4fd5fd0a79563d1e72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