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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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作者:常虹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8

一、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及特征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数量越来越多、占比越来越高

欧盟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一。根据WTO公布的数据,从200111日至20131231日,欧盟共对外发起208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最大的对象国就是中国,高达87起,占欧盟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41.8%

从年度数据上看,2009年至2013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及反规避立案调查的数目之和分别是7起、10起、11起、11起和5起。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欧盟对华的反倾销调查数目及所占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见表1)。2007年和201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所占比例已经分别高达77%67%,而2013年,在欧盟发起的5起反倾销调查中,有3是针对中国产品的。这不仅说明中国是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盟在反倾销调查方面的对华歧视。

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来看,自200111日至20131231日,欧盟共采取149起反倾销措施,其中针对中国的有66起,占总数的44.2%,位列第一;针对印度、泰国各10起,分列第二;针对俄罗斯9起,排在第三位。而在中国共遭受的565起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是印度,为102起,排在第二位的是美国有84起,欧盟78起,仅次于美国,排名第三位。可见,相对于欧盟来说,无论是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还是最终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对象国都是中国。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金额越来越大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广泛,五矿化工、纺织品、机电产品、食品药品、轻工产品均有所涉及,大到板材、固件、无缝管等钢铁产品,小到打火机、蜡烛、味精等生活必需品,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涉及的产品不分巨细,只要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均有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虽然涉案产品范围广泛,但是各类别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频率不尽相同,在众多产品中五矿化工及机电产品仍然是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的重点产品。从表2中可以看到,中国面临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商品类别中,分布在前五位的依次为第十五类贱金属、第六类化工产品、第十六类机电产品、第十一类纺织品以及第七类塑料、橡胶制品。欧盟对中国调查的情况也大抵如此,基本上都是化工、钢铁、金属、纺织产品等。五矿化工产品是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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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产品,占调查总数的近50%。这类产品一般属于资本密集型产品,行业一旦运行,需要巨额的资本,并且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调整能力也比较差,因而在面临竞争时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近些年,中国的五矿化工产品出口增速较快,且价格监控机制不健全,因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比较多。

比较历年被诉产品类别,不难发现,国外某些行业长期利用反倾销来对抗中国的同类出口产品,使本该在遭遇不公平贸易时期使用的反倾销措施常态化,成为这些行业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此外,欧盟还经常会就同类产品的多个税则号进行反倾销调查,往往导致更多的企业被卷入其中,波及的范围十分广泛。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多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且税额较高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反倾销调查主要有3种结案方法,分别是征税、承诺和中止。近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结案方式呈现出征税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比重有所上升、价格承诺结案以及中止案件比重有所下降的变化特点。而且,欧盟对华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也不断提高。例如,2010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不锈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629日,欧盟作出反倾销初裁,中国企业被征收48.0%-71.5%的临时反倾销税。1220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对中国输欧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48.3%-71.9%的最终反倾销税。按照这么大的幅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些产品就很难再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的反倾销期限常常会给中国的出口产品带来长久阻碍。根据欧盟习惯做法,一旦某种产品被裁决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会持续5年,期限届满后欧盟会寻求再次延长期限。201010月,在原审案件其他国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已终止的情况下,欧洲紧固件工业协会对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该产品提出日落复审申请。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1219日,欧委会发布公告,经过日落复审调查,决定继续对来自于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征收11.4%-27.4%的反倾销税。欧盟对中国产品征收越来越高的反倾销税,其目的已不再仅仅是抵消、防止倾销,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而是通过这种高额反倾销税,削弱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之最终退出欧盟市场。

(四)欧盟对华反倾销具有显著的带动示范效应

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具有示范效应,会产生连锁反应,很多其他国家纷纷加入对华反倾销的阵容,中国遭遇反倾销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欧盟有28个成员国,只要有一个成员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就会在欧盟内部28个成员国间产生连锁反应。而一个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其效力遍及整个欧盟内部,这使得一些不愿意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家也无能为力。此外,欧盟作为传统的经济强国,其经济行为更具有示范效应,尤其为各国所关注。事实上,有些产品被世界各国多次提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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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国产自行车曾先后十几次遭受欧盟、美国、阿根廷、加拿大、墨西哥等各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国鞋类的情况更为严重,遭受各国反倾销调查有二十余次之多。

连锁反应不仅仅局限于同种产品上,更表现在各国对中国出口产品肆无忌惮地采取反倾销措施上。近些年,印度、阿根廷、巴西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华频繁地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深陷其中。

二、 欧盟对华频实施反倾销的原因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非经济原因

1.欧盟复杂的内部国别结构。在目前欧盟28国中,北欧板块和英爱板块的成员国因为与我国经济存在较强的互补性而坚定地主张自由贸易,希望与中国相互开放市场;制造业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南欧板块则主张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属于摇摆派,如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等,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态度往往会发生转变。斯洛文尼亚在纺织行业有不少企业,因而在纺织品方面主张保护贸易,在鞋的问题上又支持自由贸易。

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东欧10国在经济结构上与我国十分相似,因此具有相同的竞争优势,如国内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劳动力成本低廉、制造业比较发达等。而且,东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同中国的贸易逆差较大,所以更愿意采取保护贸易政策,为了支持和帮助这些国家,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势必会越来越严格。

2. 欧盟的共同决策机制。尽管各成员国在对华贸易政策上具有分歧,但欧盟的一致性行动原则则偏向形成对华的贸易保护。如在欧盟对华皮鞋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投票中,12个国家投了反对票、8个国家赞成、5个国家弃权,根据欧盟相关规定,5张弃权票视为赞成,尽管反对制裁的国家居多,但最终以1312的表决结果向中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也就是说,在欧盟共同决策机制的情况下,中国与少数国家的经济矛盾很有可能演变成中欧双边的矛盾,而不管其他国家是否愿意被卷入这样的纠纷之中。

3. 欧盟强硬的贸易战略。20106月,欧盟公布了《欧盟2020》战略文件,表达了欧盟深切的忧患意识和励精图治的决心和方案。随着欧盟贸易新战略的逐步实施,欧盟对华贸易战略将逐步趋向强硬。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认为,开放的经济并不等于不设防的经济,因此欧盟需要更好地监督贸易伙伴的承诺并且继续采取贸易救济手段以制衡过度的补贴或者倾销行为。他还暗示,在今后的5年将会采取更强硬的方式帮助欧盟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甚至可以增加在WTO提起诉讼和磋商的数量。

4.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存在一些超WTOWTO-plus)义务条款,最受关注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规定。 非市场经济地位为一些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指控创造了便利条件,绝大多数国家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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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国等歧视性做法,这样做的好处是随意地发起反倾销调查却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定价策略及反倾销应诉形成很大的障碍。 (二)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出口产品结构存在问题。从出口市场的集中程度来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的目标市场是欧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的出口量较大且增速较快,势必会对当地市场造成极大冲击,易成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就出口产品结构而言,我国出口的主要产品集中在化工、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领域以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领域,这些产业大都与创造就业机会紧密相联。近年来,欧盟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为了维持本国的就业率,势必会通过反倾销等措施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对本国相关产业实施贸易保护,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首当其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而且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许多其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以生产,因而欧盟对我国的产品依赖程度不高,使得它能够而且敢于对我国的产品进口进行限制。

2.我国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我国出口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全局把握能力,因此在制定国际营销战略时往往存在失误。表现在:一是过度的价格竞争。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企业一直实行薄利多销的出口战略,缺乏市场规划,习惯性地采用低价竞争开拓市场,这就给其他国家以低价倾销的印象,容易将自身拖入倾销的困局。二是缺乏宏观掌控能力。一些企业不能够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的行情,并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数量及价格,致使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段内大量涌入欧盟市场,增大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可能。 3.我国企业缺乏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般来说,国外某一行业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申诉材料,这段时间会表现出一些征兆,如果有健全的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就可以通过减少出口、提高价格、协商谈判等方式避免其提出反倾销调查。但是多年来中国企业几乎没有这样的信息预警机制,以这样的状况参与国际竞争,当然无法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指控。

4.我国企业拒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在反倾销贸易大战中,最终吹响胜利号角的国内企业寥寥可数。究其原因,部分企业临阵脱逃或消极应诉是反倾销案件中败诉的原因之一,而费用昂贵、手续复杂、结果不明朗则成为这些未应诉企业的借口。在缺乏强有力行业协会协调的情况下,一旦面对反倾销指控,各企业之间利益博弈和搭便车现象非常严重。这种情况不仅恶化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经营环境,更有可能导致对华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三、我国企业对欧盟反倾销的应对之策

(一)充分考虑到欧盟内部利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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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欧盟内部不同国家采取的不同对华贸易立场,可以制定不同的应对方案。如北欧、西欧等发达国家是欧盟内部贸易自由化阵营,要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而对于保护贸易呼声较高的南欧、东欧等国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缓解中国对其贸易顺差过大或贸易顺差增长过快的问题,以削弱欧盟内部的反对力量。

以纺织品问题为例,德国支持中国,因为德国国内有很多重要的零售商,他们愿意进口廉价的纺织品进行零售。但德国的观点遭到了一些轻纺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的反对,因为中国是他们的竞争对手。欧盟各方对中国贸易的利益要求不同,难以形成合力对中方施加压力,所以,尽管中方在反倾销问题上面临的是整个欧盟,单个成员不能控制欧盟层面的决策,但是可以通过单个成员国来影响欧盟决策的过程。政府可以通过政治、经济手段,游说欧盟各利益集团,分散和瓦解欧盟内部力量。特别是当产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冲突时,要积极游说,争取消费者利益集团对我国的支持。

(二)出口企业要把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放在第一位

要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就要树立品牌意识、增加产品特色。企业应从全球产业链的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环节转型,将业务范围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即从加工制造环节做起,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逐渐参与到研发设计中,注重提升自身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最终形成自身的研发设计能力。这也是我国加工贸易从OEM (代工)到ODM(参与设计)再到OBM(自主研发、自有品牌)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 (三)防止低价竞销

中国出口企业所具有的价格优势,有很多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的规范而降低生产成本造成的。低廉的出口价格来自企业非正常经营获得的低成本,因而这类企业易遭致反倾销。另外还有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和出口时盲目跟风,在出口市场达到饱和后又急于低价抛售商品以清除库存积压,这种做法不仅损害自身以及其他国内同行的利益,而且还破坏了进口国市场的竞争秩序,给进口国留下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一个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表现在能够遵纪守法、理性运营、敢于担当社会责任、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工标准及环保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及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节约成本,获得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并非是靠低价竞争来打开国际市场。 (四)实行市场多元化和跨国投资的战略

相同产品涌入同一个市场必然会造成激烈的竞争局面。中国产品的出口地主要集中在欧美市场,频繁遭遇来自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调查便不足为奇。但是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会因为被征收反倾销税而消失,涉案产品的竞争优势减弱后势必丧失进口国市场。因此中国的出口企业应当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出口结构,在保持传统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新市场,以降低反倾销的风险,实现产品可持续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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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敢于应诉并善于应诉

从已有的案例中可以看到,获得单独税率或零关税的企业往往是敢于应诉的企业,而不积极应诉甚至不应诉的企业往往最终获得高额的普遍税率,一些不去应诉的企业最终甚至被裁定征收税率高达100%以上的反倾销税,彻底丧失了该国的市场。可见,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积极应诉才是上策,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不应诉等于放弃市场。

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还要善于应诉。第一,要及时聘请有经验的国内外律师。反倾销案件通常比较复杂、专业性极强、历时又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独立应诉。联合聘请国内外律师协同办案,既有利于节约企业的应诉成本,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取得最佳的应诉结果。第二,要积极与进口商和产品用户合作。中国企业可以调整应诉策略,同国外进口商和产品用户积极沟通、建立统一战线,从损害共同利益、降低整体经济效率的角度向主管部门提出抗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如欧盟对华自行车零部件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联合欧盟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商以及欧盟自行车进口商,并充分瓦解申诉方的部分企业,结果53%的申诉企业中途撤诉,案件以无税结案。

此外,还要对已执行案件进行跟踪、搜集相关信息。例如反倾销措施还包括期中和期末复审,期末复审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中常常采取的手段,相关企业可以在这一过程中申请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待遇,决不能在一个案件做出并执行裁决后就听之任之,而是要关注其最新动向,继续搜集相关信息,争取在期末复审中获得比较有利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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