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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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的基本流程

一般贸易所需报关资料

1 海洋提单(正本背书,副正背书+保函) 2 进口发票、装箱单 3 合同

4 报关委托书 5 报检委托书

REMARK 如发货港或原产国是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十五国,要提供包装证明[非木质包装证明,如为木质包装,包装上要有IPPC标志]

如付汇方式为电汇(T/T),要在合同上显示,如不是T/T,如是(L/C,D/P,D/A),要提供当地银行出具的<付汇情况表>

做样品或免费赠送进口所需报关资料

1 海洋提单

2 进口发票(上面要显示SAMPLEFREE OF CHARGE 3 合同(如无,请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没有合同的原因) 4 报关委托书 5 报检委托书 6 装箱单

REMARK 如发货港或原产国是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十五国,要提供包装证明[非木质包装证明,如是木质包装,包装上要有IPPC标志]

样品或赠送品单价不能太低,海关要审价的

修理货物所需报关资料

1 海洋提单

2 进口发票、装箱单 3 修理协议 4 报关委托书 5 报检委托书

6 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TO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 情况说明各一份 (说明原因)

8如当时是做手册出口,请提供手册 9 保证金申请书

10如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上海企业,请提供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有格式)

REMARK 如发货港或原产国是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十五国,要提供包装证明[非木质包装证明,如果木质包装,包装上要有IPPC标志]

退运货物所需报关资料

1 海洋提单

2 进口发票、装箱单

3 退运协议(中文、双方要签字,写明退运原因) 4 报关委托书 5 报检委托书

6 出口核销单、报关单黄联、白联 7 出口发票、装箱单

8 TO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 情况说明各一份 (说明退回来的原因)


9 如当时是做手册出口,请提供手册

10 如核销单已核销,至外汇管理局开具已核销证明 如已补税,至税务局出具已补税证明

11如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上海企业,请提供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有格式)

REMARK 如发货港或原产国是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十五国,要提供包装证明[非木质包装证明,如为木质包装,包装上要有IPPC标志 手册进口所需报关资料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1 海洋提单

2 进口发票、装箱单 3 合同

4 报关委托书 5 报检委托书 6 手册

7 如是进料加工并且船靠外高桥要到银行出具付汇情况表

REMARK 如发货港或原产国是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十五国,要提供包装证明[非木质包装证明,如为木质包装,包装上要有IPPC标志] 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局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费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


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附件2-1),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4、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5、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6、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入境民用商品验证

以进/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一、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上海地区的凭以下资料直接报检: 1. 进料/来料加工商品声明;(声明推荐格式见链接:上海检验检疫局对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强制性认证)

2. 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公章);

3. 进料/来料手册首页或经认证处备案的电子手册情况说明复印件(均需加盖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公章,相关链接:关于对使用海关电子帐册企业进口入境验证商品备案的通知。)

二、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为非上海地区的,凭单位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国家认监委出具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报检,出示正本,留存加盖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公章的副本。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办理 ----------电子口岸退税申报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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