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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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第八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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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 对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分数不得超过分。

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 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但降低分数不得超过分。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烈士子女。

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降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降分。

第十六条 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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