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7]19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5.05 【实施日期】1997.05.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5月5日 财商字[1997]194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深入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 1 / 2 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有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b4c2b7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