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不得利用信仰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四、不外聘宗教职业人员,不搞封建迷信、邪教及违反治安五、原则上不举行大型活动,若按照风俗异规确需举行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利益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防碍国家教育制度。 管理等活动。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间信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场所实行自传、自养、民主管理、定期向镇村民间 信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事务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及时上报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八、对不能认真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戒免谈话,不能改正的,劝其离开本活动场所;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所有人员均应处理好信仰群众、信仰不同群众之间的关系,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2008年10 月 民间信仰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下,设会计、出纳、保管各一人。各负其责,票据要在财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写明经手人、用途后方可入帐。财务要有专人管理,按需领取;收有票据,支有凭证;妥善保管,实物相符。 二、严肃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理财,严格执行〈〈会计法〉〉、〈〈票据法〉〉、〈〈民间非盈利会计组织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在银行开设帐户,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将场所收入存入银行。 四、场所内所有收入,包括布施、公德箱和财物一律纳入财务管理。开启公德箱要在3人以上(至少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 五、凡购买100元以上的物品,需经管理小组研究讨论后,购买1万元以上物品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财务做到日清月结,每半年向信仰群众公布一次,重要节日要每日结清收支情况。 2008年10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200626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