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怎么写 【篇一: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五、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 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八、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一)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取。 (二)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篇二:疾病证明制度】 上海新科医院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离退休后医院返聘的医师及进修医师可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 三、疾病诊断证明中的主要处理意见,要记录于门诊病历以备查考,并以患者的病史、体检以及相关检查等资料为医学科学依据,按规定格式要求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 四、疾病证明书的书写应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就诊科别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楚,内容应包括:就诊日期;诊断。 五、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可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或会诊得出准确结论后再出具。 六、门诊病人凡需疾病诊断证明,须持病历,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的专科医师(含主治医师)开具,加盖医院有效公章方为有效。 七、住院病人(或住院期间)因故需开具病情诊断证明书,应由经治医师填写、主治医师审核签字后,加盖医院有效公章为有效。医务人员不得为开证明谋取私利,不得开人情证明,假证明,不得给予劳动力证明或建议。 八、凡属于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有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上海新科医院 2015年3月修订 【篇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5e128343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