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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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

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3.08.02 【实施日期】1983.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

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



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改革问题,近两年来,我们曾作过多次研究。今年一月下旬,又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长座谈会,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征求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的方案。现报告如下:

我国地震工作机构是在一九六六年邢台地震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特别是在唐山地震以 1 / 2








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按行政区域设立了地震工作部门,在台站布设和机构设置

上存在着不合理的状况。因此,进行适当调整和改革实属必要。

地震工作是科研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据历史记录,破坏性地震多在地震活动区、活动带发生。因此,地震台站的布设和地震工作机构的设置,要适应这一特点,不宜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置。通过这次改革,建设起一个适应地震工作特点、指挥有力、配合协调的业务工作系统,以促进地震科学的发展,提高地震预报水平,为减轻地震灾害,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现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工作机构作如下调查:

(一)保留云南、四川、新疆、陕西、宁夏、青海、河北、内蒙古、山西、天津、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广东、安徽、河南等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震情监视预报,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科学研究。

甘肃省地震局和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湖北省地震局和国家地震局武汉地震研究所仍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其建制、方向、任务不变。 为了适应按地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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