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语姓名设定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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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语姓名设定的立法建议

徐先明

【期刊名称】《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期】2005(003)004

【摘 要】法律应当对公民设定姓名作出限制,但应当允许少数民族作出变通的规定.姓名必须有名有姓,姓氏不可废.公民不可随意取姓,只可随父或者随母.取名只能使用法定用字表中的两个汉字.姓名的意义也应当有所限制.户籍登记机关在控制重名重姓方面应当负主要责任.变更姓名应当有正当原因,并且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总页数】3(P14-16) 【作 者】徐先明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浙江,金华,321004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0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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