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语姓名设定的立法建议 徐先明 【期刊名称】《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3)004 【摘 要】法律应当对公民设定姓名作出限制,但应当允许少数民族作出变通的规定.姓名必须有名有姓,姓氏不可废.公民不可随意取姓,只可随父或者随母.取名只能使用法定用字表中的两个汉字.姓名的意义也应当有所限制.户籍登记机关在控制重名重姓方面应当负主要责任.变更姓名应当有正当原因,并且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总页数】3页(P14-16) 【作 者】徐先明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01 【相关文献】 1.谐音修辞格之可译性限度刍议——以《汉语拼音方案》下之汉语姓名英译为例 [J], 卢君 2.汉语姓名与汉语小说人物姓名命名 [J], 钟钦 3.汉语姓名的避讳与英语姓名的张扬 [J], 蒋栋元 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姓名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分\r——兼及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建议 [J], 李永军;项斌斌 5.重视统一汉语姓名的汉语拼音拼写法 [J], 黄栩兵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a1e201e6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c1.html